市直、各县(市)区有关单位,相关建筑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精神,2016年12月底,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账户已经取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并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合并征收。之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专户。市财政将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积极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此通知。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