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2年7月商务部确定我市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银川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开展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在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培训提升等各项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99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降低我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运营费用,决定对全市商贸服务项目进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银川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时要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三、资金使用范围
2017年银川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物流配送、家政服务、农产品流通等领域中小企业(协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信息咨询。重点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协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发布,中小企业(协会)开展政策、法律、财税、管理等咨询辅导等服务活动。
2.管理提升。重点支持开展经营者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讲座等服务活动。
3.市场开拓。重点支持举办中小企业(协会)参加各类促销活动所需的组织、宣传费用。
4.品牌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协会)品牌化发展开展品牌设计、品牌规划、法律维权等咨询服务活动。
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项目费用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协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资金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条件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银川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商贸企业(协会),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资金申请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过财政资助或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3.开展服务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项目收支凭证等证明材料;
5.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7.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下达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初审,并汇总后于2017年11月25日前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于申请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方案。
(三)拟支持方案在市商务局网站或在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支持项目,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六、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支持本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有效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大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追踪与宣传。市商务局、财政局将加大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附件:2017年银川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表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