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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1 11:25:26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129

   福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为推进“信用福州”建设,完善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服务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提升城市信用排名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榕政办〔2017〕29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软件服务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软件服务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软件服务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的软件服务业企业经营和开发环境。

  二、基本原则

  对软件服务业领域信用监管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三、实施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开展软件服务业开发活动的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从业人员等。

  四、信息归集

  信用信息归集是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归集包括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章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五、严格监管

  从单位职能出发,依法依规严格开展对软件服务业严重失信行为监管,开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工作。

  (一)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通过开发软件产品,恶意获取、非法倒卖、失职外泄消费者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存在侵权行为,并非法牟利的;

  3.企业在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经催告后拒不执行惩戒措施的;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重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对由我委牵头负责的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申请条件之一。

  3.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从严审批行政许可,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状况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4.作为评优、评先、评奖的重要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则上不得参加经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原则上不得参加经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

  5.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单位,作为经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内重点执法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六、工作要求

  (一)市经信委对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发布,并汇总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发布的严重失信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软件服务业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软件服务业严重失信对象进行监督,发现其有违法惩戒措施的行为,有权向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举报;  

  (三)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依法公示软件服务业失信行为的企业或自然人相关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警示作用和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