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及《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商文〔2010〕147号)、《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精神,现组织开展我市2015年度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
1.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
2.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 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3.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 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同一企业以上三条择一享受,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五城区企业填附表一,县(市)、保税区企业填附表二);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4、2015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2015年度企业相关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年有申请的企业注意申请口径、数据与上年保持一致,新申请企业按入库期口径申报);
5.企业简介及《福州市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三)。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发电子版至fzwlb@163.com。
三、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所辖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所辖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在《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再报市商务局。
四、申报审核
五城区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助资金。
县(市)及福州保税区企业由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办理资金奖励拨付手续。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24日。
六、其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商文〔2010〕147号)、《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福州市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可进入福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wjj.fuzhou.gov.cn下载查阅。
联系方式:福州市商务局 薛 跃 83299225
福州市财政局 林娟萍 87116619
附件:
1.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一
2.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二
3.福州市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