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1 15:58: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08〕148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 《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 6  22 

 

附件:

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84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245 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在综合考虑财力和年度工作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应坚持“保供应、稳价格,保安全、无公害”和“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资金补助的对象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市蔬菜、肉、蛋、禽等副食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引导有关企业产业化改造,进一步提升我市“菜篮子”工程产业基础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副食品基地建设。

(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条   资金补贴对象(不含新建蔬菜基地)主要为市级直控基地。基地应与市商务局签订《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协议》,产品应主要供应福州市场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市场供应紧张时须优先保障福州市场,最大限度满足我市蔬菜、禽畜等主要副食品需求。市级直控基地名单由市商务局按照基地认定及管理的有关办法确定。

第二章  副食品基地建设

第五条   新建蔬菜基地。基地生产的蔬菜以供应福州市场为主,平原地区常年连片种植规模在300亩以上,山区常年连片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永泰、闽清100亩以上),基地扩大种植规模新增面积100亩以上,按每亩1000元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老旧蔬菜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以供应福州市场为主,常年连片种植蔬菜的老旧基地(农建项目建设8年以上)实施基础设施改造,按每亩600元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重点蔬菜基地和蔬菜批发市场储备冷库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叶类菜生产补贴。在“春淡”、“秋淡”两季种植规定品种的叶类菜,以供应福州市场为主,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完成下达的种植任务并服从政府调控要求的市直控短期叶类菜基地,每亩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架材、种子、化肥、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建设性开支。

第九条   蛋、禽生产补贴。承担生产任务的基地完成下达生产任务的,鸭蛋每吨补贴200元,鸡蛋每吨补贴100元,肉禽每百羽补贴50元。

第十条   牛、羊生产补贴。承担生产任务的基地完成下达生产任务的,牛每头补助200元,羊每头补助30元。

第十一条   生猪活体储备补贴。按照城区常住人口10天的消费量,确定每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3.6万头(每头60公斤以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承储基地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每轮每头补贴40元。

第十二条   现代化种养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基地、企业进行现代化种养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基地种植养殖投保费用补贴。 市级直控基地投保种养殖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

第三章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主要副食品价格异动协商机制补贴。根据《福州市应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异动协商机制实施办法(暂行)》(榕政综〔2010〕263号)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品种、调控时间,用于蔬菜、猪肉和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异动协商机制补贴。

第十五条   受灾补助。市级直控生产基地遭受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商务局核实受灾情况和损失并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受灾损失程度报请市政府给予一定生产恢复补助。

第四章  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生产基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蔬菜基地安全管理员工资奖金、菜农培训、蔬菜基地普查、基地建设项目评审、蔬菜基地管理、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部队、贫困地区生产基地及协作项目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扶持驻榕部队改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生产条件和山海协作项目。

第十八条   产销协作经费。根据每年产销协作开展情况,给予参与单位适当的业务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菜篮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色动物品种养殖等其他“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具有完善的补贴项目台账及产销台账,产销台账应如实详细登记生产销售数量、销往地、客户等信息。

(二) 申报项目(不含新建蔬菜基地、老旧蔬菜基地基础设施改造)自筹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菜篮子”资金支持方向且能够在当年内完成,有助于提升基地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水平,能够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 获得旧改蔬菜基地补助以及短期叶类菜蔬菜基地补助的项目企业,其供应福州市场的蔬菜产品数量应占其总产量的70%以上。

(四)申报补助的生猪直控基地应是市县两级政府确认的拟保留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根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规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工作,并通过市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 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依规对申报项目资质进行审核,提出拟申报项目报本县(市)区政府审核把关后统一向市商务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市直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确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后确定拟补助项目。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负责 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拟扶持项目及金额;市财政局负责对拟扶持项目政策依据的充分性、适用标准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拟补助项目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7 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拟安排补助金额及补助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积极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本县(市)区政府。 市直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检查或抽查,并将查验或抽查结果建档备查。

(四)对经验收发现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等违规违约行为的项目单位,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收回已拨款项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资金审批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将获批项目及资金下达,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管理。 各项目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在项目申报  实施过程中以及 扶持 资金拨付后发现 存在 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两年项目申报资格、取消市级直控基地资格、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等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年7月1日 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08〕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