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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1 15:59:37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精神,现开展福州市2015年度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期)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年累计增加超过3万元的物流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度取得的增值税纳税贡献奖励超过营改增增加的税负的企业不再补助。本财政扶持仅针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如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等营改增超税负的返还,物流企业从事的非物流业务如货物销售、有形动产租赁、维修保养、鉴证咨询等业务不纳入财税补贴范畴。

  二、扶持额度

  对物流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按福州市税收地方留成相应增加部分的100%(即增加税负总额的80%)拨付扶持资金。当年度取得的增值税纳税贡献奖励予以扣减。

  扶持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各自承担。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2015年度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模板见附件1);

  2.《福州市2015年度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附件2,须经国税部门盖章确认);

  3.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缴纳凭证(入库期)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营改增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见下文第四大点);

  8. 其它需补充说明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发电子版至fzwlb@163.com

  四、专项审计要求

  营改增超税负数额实行第三方机构审核方式,由企业自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具备出具税务审计报告资质的福州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3。营改增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适用税收政策说明:

  1.在营业税时期开具发票及税款计算方式,经营纳税情况说明;

  2.营改增后开具发票及税款计算方式,经营纳税情况说明。盛辉、盛丰、顺丰、德邦四家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应列明在各县(市)、区的纳税明细;

  (三)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还原计算营业税情况,附还原营业税计算表;

  (四)适用差额(免税)征税政策项目情况,附应税减除(免税)项目明细表。

  五、申请程序

  福州市物流企业持以上材料,向所辖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申报,所辖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在《福州市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上签注意见,再报市商务局。

  五城区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县(市)及福州保税区企业由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后,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7月29日。

  六、其它

  本文及附件可进入福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wjj.fuzhou.gov.cn查阅下载。

  联系方式:福州市商务局  薛  跃  83299225

  福州市财政局  林娟萍  87116619

  附件:

  1.《关于申请福州市2015年度物流业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模板)

  2.《福州市2015年度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

  3.福州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可登陆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