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精神,现开展福州市2016年度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5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所属期)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年累计增加超过3万元的物流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本财政扶持仅针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如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等营改增超税负的返还,物流企业从事的非物流业务如货物销售、有形动产租赁、维修保养、鉴证咨询等业务不纳入财税补贴范畴。
二、扶持额度
对物流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按税收地方留成相应增加部分的100%拨付扶持资金。具体税收留成比例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五城区为80%,七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为100%;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五城区为40%,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为50%。
扶持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按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2016年度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模板见附件1);
2.《福州市2016年度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附件2,须经区级以上企业主管国税局盖章确认);
3.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以及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完税证明(所属期,具体到每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改增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见本文第四大点);
7. 其它需补充说明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发电子版至fzwlb@163.com。
四、专项审计要求
营改增超税负数额实行第三方机构审核方式,由企业自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具备出具税务审计报告资质的福州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3。营改增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适用税收政策说明:
1.在营业税时期开具发票及税款计算方式,经营纳税情况说明;
2.营改增后开具发票及税款计算方式,经营纳税情况说明。盛辉、盛丰、顺丰、德邦四家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应列明在各县(市)、区的纳税明细;
(三)分月分段还原计算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以及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所属期)营业税情况,附还原营业税计算表;
(四)适用差额(免税)征税政策项目情况,附应税减除(免税)项目明细表。
五、申请程序
物流企业持以上材料,向所辖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申报,所辖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在《福州市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上签注意见,再报市商务局。
五城区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
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由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后,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9日。
七、其它
本文及附件可在福州市商务局http://wjj.fuzhou.gov.cn查阅下载。
附件:
1.《关于申请福州市2016年度物流业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模板)
2.《福州市2016年度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税负变动情况表》
3.福州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可登陆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薛 跃,联系方式:83202245,83299225
市财政局林娟萍,联系方式:87116619
附件1:
关于申请2016年度福州市物流业营改增
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我公司经计算属于年税负增加超过3万元的物流企业,符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条件,现将我公司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所属期)税负增加情况说明如下:
1.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元,其中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实缴 元,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实缴 元。
2.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元,其中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 元,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元。
3.累计税负增加额: 元,其中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增加 元,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增加 元。
我司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请予核实并拨付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
联系人: 电话:
(公司落款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