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3 15:27:52  

2008年12月发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以下简称第85号令)),选拔培养了昆明区域内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人才,为增强昆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的出台,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科技人员成长发展提出了新举措和要求。云南省、昆明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以贯彻落实。现行《第85号令》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的目标和导向不明确,需要注重品德、业绩和能力,增加人才数量,突出增强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二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条件不合理,与昆明市科技人才现状和对人才需求不相适应,需要重点加强对产业领域人才的支持。三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职责不明确,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开展工作缺乏有力引导,作用发挥不明显,需要突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昆明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改革,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流动和评价机制,有必要给予适度修订。《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9月28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修订的依据和思路

(一)修订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2.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云南省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2—2020)》、《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创新机制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修订的思路

1.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影响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办法》修订的重点和着力点;

2. 坚持创新原则,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新增加培养期满后的扶持手段,建立持续性机制来培养人才,推动其发挥自身专长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 坚持服务产业发展原则,高度重视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优先选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创新人才。

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0条,包括总则、申报与选拔、培养与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第一章“总则”中,根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相关人才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精神,提出分类评价原则和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第三条),调整了选拔人数及比例,明确选拔培养目的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第二章“申报与选拔”中,增加“认定”作为人才选拔的一种方式,与之前的“评定”方式并行,突出从重点领域和产业选拔人才的导向(第六条);根据选拔导向,设置利于企业科技人才入选的条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认定带头人的程序(第十一条)。

在第三章“培养与考核”中,设定确定考核等次的优选条件,激发人才创造高层次成果的积极性(第十六条);通过授予“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称号和相应待遇,强化带头人培养期满后的后续扶持机制和带动效应(第十九条);为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开辟上升通道,优秀者可推荐为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者省技术创新人才(第二十条)。

在第四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开展科研活动具有的各种保障措施。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任给予了具体细化,以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在第六章“附则”中, 提出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三、 《办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根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相关人才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精神,明确分类评价原则和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第三条);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取消“领导小组”的表述,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第四条)。

(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人数

将“本市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总数计划保持不少于200名,其中带头人占30%,后备人选占70%”修改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0名,带头人占40%,后备人选占60%”(第五条)。

(三)明确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选拔比例

为增强可操作性,同时积极发挥创新创业人才在服务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产业创新创业人才比例不少于总选拔人数的70%。

(四)增加申报与选拔的条件

1. 带头人申报年龄不超过45岁修改为带头人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第七条);

2. 申报带头人和后备人选新增条件: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成员、技术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心成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或者创新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取得发明专利、拥有经鉴定的关键核心技术等,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新药认定,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第八条、第九条);

(五)在选拔方式中新增“认定”程序

在第二章“申报与选拔”中,新增“认定”作为人才选拔的一种方式,与 “评定”方式并行,根据选拔导向,并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定带头人的程序。

(六)调整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的方式

将原“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参加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对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给予部分经费资助方式”调整为“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经费资助;组织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第十三条)。

(七)新增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条件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其他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及以上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获得省(部)级人才荣誉称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第十六条)。

(八)调高后备人选年度培养考核津贴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后备人选5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后备人选2千元的津贴修改为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后备人选1万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后备人选5千元的培养津贴(第十七条)。

(九)明确“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带头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授予“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第十九条)。

(十)新增“法律责任”一章

《办法》第三章“培养与考核”第二十二条与第四章“保障措施”中的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果,属于法律责任,因此,合并调整后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作为《办法》的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