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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4 15:09: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强攻产业、决战工业,在全市营造有作为的工业企业家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工业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激情,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南昌样板”作出南昌工业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会主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均可参加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每户企业限报1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推荐人政治可靠、遵纪守法、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社会责任感强,所在企业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创业业绩,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担任主要职务满两年或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每年中半年以上不在南昌工作的不得参评。

(三)企业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范畴,当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有增长。

(四)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达到10%及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

(五)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员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近两年未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失信、劳资冲突、拖欠员工工资事件。

第七条  评选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全省或全市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领先。

(三)企业获得国家、省各类技术进步奖项等国家级产品品牌。

(四)被推荐人荣获国家、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纳税总额绝对值满分分别为20、40、40分。计分办法: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按多少排序,第1名20分,第2名19.5分,以此类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按多少排序,第1名40分,第2名39分,以此类推;当年纳税总额按多少排序,第1名40分,第2名39分,以此类推。

第九条 按总得分多少排序,初步确定12位企业家作为报市政府审批的南昌工业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候选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南昌工业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总得分并列者可同时当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可按属地或单位归属分别由县区工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推荐提名,中央、省属企业可自荐提名。

第十一条  推荐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应向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报告;

(二)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国、地两税纳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每年评选前公告推荐时间、申报材料、程序等事宜,并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奖励方式。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杯,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1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获得“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受的市劳模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