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对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等设有联动经费的地区,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2)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市(县)按1:1比例分担。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1).对于未设有联动经费的地区,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2)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