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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试行)》(鲁商办发[2017] 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和第六条规定,截止到2018年10月31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且至少具备《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展览项目,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展览项目举办地所属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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