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在我省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原则上申报项目为已开工、有实际投资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须相应机关出具证明文件,采取企业承诺制)。
(五)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19〕197号)要求,已完成项目入库。
(六)对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