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不含计划单列市)的设区市农科院所,并且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牵头单位与省农科院、其它设区市农科院所或企业合作申报项目。若有合作单位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同期主持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含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专题项目,原科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星火项目、引导性项目、软科学项目、创新战略研究、STS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到期未结题项目,不得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四)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创新性,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申报项目须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形成推荐意见(所有委员均需在意见上签字),明确每个项目的推荐类别,并内部公示。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作为项目申请书附件材料上传至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五)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六)项目申请分为两类:
1.自主选题(保障性)项目:每个单位可申请1-8项,每个项目申请经费不低于10万元,申请项目总经费80万元。
2.非自主选题(竞争性)项目:每个单位可申请1项,申请经费不超过60万元。若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七)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20年8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7月31日。
(八)在项目完成或评估时,应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网上提交科技报告。
(九)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因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