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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申报对象。曾经命名过“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但已满认定期限的,按照《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市科协发〔2018〕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认定标准和条件,履行相关程序重新申报,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二)新申报对象。凡符合《办法》中认定标准,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相关机构,参照《办法》中明确的场所分类,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新申报名额不限,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按照标准条件进行审核推荐。
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市科协、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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