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函〔2018〕3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且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市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平台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
(三)基地中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制造业园区、楼宇经济园入驻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5户、50户。
(四)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能力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总金额60万元(含,除税金额)以上。
(五)2019年度按照要求已上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近两年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2019年)。
(七)运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