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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银川市会展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6 11:51:49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在我市范围内举办更多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高的,对我市经济发展或优化本土特色产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会项目,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发〔2014〕98号)、《银川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银会展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7年度银川市会展业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和范围 

(一)扶持原则 

1.规模化:在银川市成功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 

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或者会议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持续性强的会展项目。 

2.专业化:在银川市举办的涉及全市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或重点支持的优势支柱产业的、符合银川市产业发展方向、对特色产业具有拉动作用、发展潜力大的专业性会展项目。 

3.国际化: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银举办的或银川市自主培育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银川市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 

(二)具体支持范围 

1.引进展。对外来展会主办机构在银川市成功举办的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专业化程度高的,对银川市经济发展或优化本土特色产业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符合银川市产业发展方向且长期落地银川市举办的品牌展会给予支持或奖励。 

2.自办展。对本地展会主办机构在银川市自行组织举办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高的,对银川市经济发展或优化本土特色产业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符合银川城市发展定位的会展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3.巡展。对外来展会主办机构在银川市巡回展出的专业化程度极高、在本行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且对银川市餐饮、住宿、交通、旅游、购物、物流等消费链条拉动较强的全国性的大型巡回展会给予适当奖励。 

4.会议论坛。对各行业组织、商协会、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在银川市举办的会议、论坛给予适当补贴。 

5.其他有利于银川市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二、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 

1.自办展、引进展及会议论坛项目的申请单位须为银川市内依法设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或相关单位;巡展项目可由区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或相关单位申请;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民委、社保等)处罚的; 

4.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5.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或补贴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报项目 

1.一个会展项目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 

2.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 

3.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会展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会展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影响好、带动作用强的展览会予以奖励。 

三、补贴标准 

(一)会议、论坛奖励补贴标准 

1.由各行业组织、商协会、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在银川市举办的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会议规模在300人以上,区外参会嘉宾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全国性的行业综合会议、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2.由各行业组织、商协会、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在银川市举办的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会议规模在200人以上,境外参会嘉宾比例不低于20%的各类国际性专业(专题)会议、论坛、研讨会等,给予10-15万元的奖励。如境外参会人员比例达50%及以上的会议、论坛、研讨会会议规模可降低至150人。 

(二)展览补贴标准 

1.在银川市专业场馆举办,展期在3天以上(含3天)、7天以下(含7天)的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或综合类展会,以8000平方米(400个展位)为基数,给予20万元补贴;每增加8000平方米(400个展位)的翻倍奖励,最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贴。符合《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展览项目发展方向的,在我市举办的有较好集聚效应、扩散效应和拉动效应的重点展览项目,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评估,提交市会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补贴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浮5-20万元; 

2.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银川市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银川市特色产业具有明显拉动作用、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所申请经费超出上述标准,可由市会展办协助组展机构或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申请经费由市财政局单项列支。 

3.用于全国巡展补贴的标准为: 

展览规模以8000平方米(400个展位)为基数,给予15万元补贴;每增加8000平方米(400个展位)的翻倍奖励,最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三)获批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展览工程企业暨展览场馆工程部门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未享受自治区相关奖励的,给予一次性3-8万元奖励。 

(四)在展览淡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举办的展览项目,符合奖励、补贴条件,奖励或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浮20%。 

四、不予支持的范围 

(一)已获得政府单独安排资金支持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包括政策性补贴、场租以及服务费用)的项目; 

(二)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各类综合商品展销会、购物节、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等会展项目; 

(三)以展示城市变迁、工作成果等内容的成就展,各类以个人或团体名义举办的书画展、摄影展; 

(四)已定点在我市连续举办超过5届(不含第5届)的会展项目; 

(五)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六)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裁)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七)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税务、工商、质检、社保等)处罚,或申报期正在接受上述机关审查,或被相关单位列入不良诚信记录; 

(八)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银川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执行后,未事先向银川市会展办备案的申请单位和项目; 

(十)未按租赁合同支付展馆或会场费用的申请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前备案须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获得资金支持金额)和资金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五人及五人以上); 

3.项目策划书或总体方案; 

4.举办会展项目的批准文件(含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等)原件(用于核验)和复印件;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展馆或会场租赁合同及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证明、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 

7.特殊行业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或资质材料。 

(二)项目结束后须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的总结报告; 

2.展览项目须提供会刊、参展商名录、实际展位图、宣传广告材料、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安保方案、安保合同及发票、活动现场影像视频资料等相关材料;会议项目须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3.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自动放弃。 

六、项目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 

1.2017年1月1日至《银川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之日(2017年7月14日)前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申请单位应于9月15日前向市会展办提交申报项目材料(详情见第六条)。 

2.《银川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之日(2017年7月14日)至11月30日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实施30日前,向市会展办提交拟举办展会备案材料(备案申请、备案表、大型活动审批表、紧急预案包括消防预案、安防预案等)。并在展会结束后30日内补充申报项目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自动放弃。 

(二)现场评估 

市会展办牵头,联合市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现场勘察小组,现场参加会议或展览活动,对预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做现场记录(包括项目基础信息、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经济纠纷、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负面影响等问题),统一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第三方评审 

建立由区内外会展专家组成的会展资金项目评审机制,由区内专家3名和区外专家4名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展览、会议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作为奖励和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市会展领导小组审议 

最终评审结果将提交银川市会展业促进领导小组,依据支持原则进行审议。 

(五)公示 

通过审议的项目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信息,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组织复审,举报情况属实的,不予享受项目补贴,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补贴。 

(六)资金拨付 

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扶持资金计划,根据市会展业促进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在资金拨付手续完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会展业发展资金拨付到位。 

七、申报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出公开承诺。对于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资金支持; 

2.市会展办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 

3.项目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八、联络方式 

联 络 人:黄 博 

联系电话:0951-5087787 13995213696 

联系邮箱:173977502@qq.com 

报送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9号银川国际会展中心A馆二楼209办公室 

  

                    银川市会展办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