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申报的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本次下达我省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114家,其中:农业农村82家、林业10家、供销22家;全国示范组织21家。经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供销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市(州)推荐申报名额上限(详见附件1)。各市(州)相关部门按分配名额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示范组织,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兼顾产业分布、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以及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生产经营处于异常状态、有不良信用记录、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农民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不得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