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资信条件良好、未被列入中国信用网“黑名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2.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技术先进并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项目必须已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在建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豁免节能审查,此类项目须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能耗说明材料。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即将竣工的项目不得申报,已取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