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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持有由四川省内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21年9月30日储备合同期满前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若此前到期,应在申报时出具继续申办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书面承诺);
(二)具有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和良好的种子贮藏条件(承储地在四川省境内);
(三)近三年未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或不诚信行为;
(四)财务制度完善,按时上报部省财务报表和行业统计信息;
(五)已承担国家储备的企业不再承担省级储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