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重点外贸企业分规模型和成长型两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厦门注册的从事流通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3.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为二类及以上(仅针对涉及出口数据认定的企业);
4.未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和涉黑涉恶企业;
(二)按企业类型还分别应具备的条件
1.规模型企业
前三年年度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均在6500万美元以上;或前三年年均一般贸易进出口额4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均增长25%以上,同时前三年至多一年向下波动且幅度不高于20%。
2.成长型企业
成长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品牌,前一年一般贸易出口正增长且自主品牌类别下的单一品类商品(海关HS编码前四位)出口500万美元以上;
(2)前三年进口鼓励类终端消费品(目录详见附件1)年均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均增长达25%以上,同时前一年进口额为正增长,同时前三年至多一年向下波动且幅度不高于20%;
(4)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厦门新设直接控股的企业,及我市重点引进的外贸企业,承诺成立后一年内实现50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或1亿美元以上进出口额。其中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条件放宽为三类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