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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 申报对象

    扶持额度

    受理部门

    •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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