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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 申报对象

    扶持额度

    受理部门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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