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市州经信委组织推荐,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直接报送。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领域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
(三)我委将对《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进行评审,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择优推荐至国家工信部。工信部将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